泰安一企业因废气直排外环境被处罚60万元

栏目:企业新闻 发布时间:2019-09-25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一批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安市华南电镀中心因铬酸雾直排外环境被处罚60万元。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于2019年6月19日对泰安市华南电镀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6个碱液喷淋装置内无碱液,最西侧碱液喷淋装置的电机未打开,生产过程产生的铬酸雾未经处理通过引风机直排外环境。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19年6月25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鲁环责改字〔2019〕12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如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该企业于2019年8月1日提出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你公司的申请,生态环境厅于2019年8月20日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楼804会议室公开举行行政处罚听证。

听证过程中,该公司提出两条申辩意见:1.企业为小型民营企业,环保手续齐全,此次检查发现问题,为首次偶发,虽有超标,但无危害后果,企业根据要求已彻底整改;2.按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起草时的原则要求,以教育为主,申请从轻处罚。案件调查人根据案件调查的情况,确认超标排放废气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罚款金额依据法律法规要求确定。

经听证质证和辩论,该公司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经听证,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

公司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